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 为解决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其住房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宗旨,实行政策扶持、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私有的原则,实行申购、审批、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购实行轮候制,已购此类住房(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住房)实行上市交易限制原则。 二、范围及对象 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市区范围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购。 (一)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以及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