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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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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法[2005]74号
【发布日期】 2005-09-09
【实施日期】 2005-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 105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精神,推进本市文化体制改革,特制定财税政策实施意见如下:
  一、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一)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式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见附件。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报市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二、试点文化集团,符合规定的经批准可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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