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在审查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05年9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电子邮箱:yunan@chinalaw.gov.cn 联系电话(传真):0871-3624892 邮政编码:650021 联 系 人:陈德琼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九日 附: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人文关怀,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艾滋病预防控制计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证艾滋病防治经费,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关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歧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故意传染他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科技、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重点工作,促进艾滋病治疗药物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条 宣传、卫生等部门应当组织编写、印发艾滋病防治知识资料。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传播媒介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车站、机场、码头、工地、旅游景区等流动人员集中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学校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骨干的培训,保证学校艾滋病预防知识课程的开设。 各级各类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