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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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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5〕38号
【发布日期】 2005-09-09
【实施日期】 2005-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调整崂山、城阳、黄岛区及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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