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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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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政办〔2005〕204号
【发布日期】 2005-09-09
【实施日期】 2005-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状况,确保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市监察局、效能办、畜牧水产局制定了《南平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的若干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南平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生产,加快污染整治步伐,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有效落实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任务,确保市委、市政府2005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顺利完成,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建立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及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依照《南平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南政(2005)综185号)、《南平市人民政论关于下达南平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责任书的通知》(南政(2005)综182号)等文件规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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