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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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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国税发[2005]233号
【发布日期】 2005-09-09
【实施日期】 2005-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 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我市对下岗失业人员未制定统一的《再就业优惠证》,为确保国家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我市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证件为以下三类证明(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凭证”),下岗失业人员凭以下三类证明之一作为申请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证件。
  (一)“下岗证”
  (二)“职工失业证”
  (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结合“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外省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我市实现再就业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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