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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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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垫江府发〔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09-09
【实施日期】 2005-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垫江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乡镇自用船舶及其所有人、操作人员和乡镇船舶管理站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以下简称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用于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相邻乡镇水域的船舶。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设置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管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第四条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船主四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水上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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