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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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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潜政发[2005]27号
【发布日期】 2005-09-09
【实施日期】 2005-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
潜政发[2005]27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规范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核定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对企业核定资质等级,企业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行为。对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视为无资质开发。培育房地产市场,实行灵活的准入制度,鼓励外地有实力和良好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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