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05]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精神,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培育具有广西特色的民族文化,建设“文化广西”,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广西是一个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世居民族,另有25个其他少数民族成分的自治区,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创造了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区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必须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抓手,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全面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区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二)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自治区、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自治区、市、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体系)。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治区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市、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 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