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市容环境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市容环境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日
关于加强市容环境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市容环境第一、二阶段治理成果,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天津的进程,现就我市加强市容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今年市政府明确了市容环境综合治理三个阶段和工作目标,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第一阶段,对市容环境脏乱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有效治理,第二阶段开展了环境卫生、市容秩序、道路交通、街道立面、园林绿化、施工污染、集贸市场、河道景观等8项专项治理,市容环境面貌发生了新的变化,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有了提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市容环境综合治理进展不够平衡,与预期目标有一定差距,占路摆卖比较严重,城乡结合部脏乱问题比较突出,垃圾处理仍比较脆弱,管理和执法力量比较单薄。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已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的迫切任务。 (二)实施市容环境长效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为载体,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4)90号)为依据,以全面提升市容环境质量为目的,强化属地全责管理原则和明确行业部门协管职责,进一步理顺体制、分工负责、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提高标准、完善制度。年底前基本建立起市容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当前,主要解决好夏、秋季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做好创模验收的各项准备,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生态宜居城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环境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