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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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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秦皇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秦政办[2005]148号
【发布日期】 2005-09-10
【实施日期】 2005-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2005]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秦皇岛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日

 

秦皇岛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营企业包括个体户、私营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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