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2005]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秦皇岛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日
秦皇岛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营企业包括个体户、私营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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