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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10
【实施日期】 2005-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科委2005年8月4日第7次主任办公会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科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不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提高城市的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法治化水平,主动服务长江三角洲、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努力实现“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 市科委全体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的统一,坚持连续性、稳定性、开拓性相结合,全面履行职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把市科委建设成为务实高效、廉洁勤政、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政府机构。

  第四条 市科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市科委要进一步加强自身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科委主任领导全面工作。

  市科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科委进行外事活动。

  秘书长在主任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市科委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和副总工程师按分工协助主任、副主任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各处室处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科委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每季度工作要点和全委阶段性目标提出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处室按分工职责,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七条 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属于副主任分管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主任主要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一位副主任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主任配合。

  属于处室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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