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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中澳联办教师硕士学位班学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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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财综[2005]129号)
【发布日期】 2005-09-20
【实施日期】 2005-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中澳联办教师硕士学位班学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5]129号)

 
省教育厅:
  你关于《关于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培养高级人才及师资人才计划”即《中澳联办教师硕士学位班学费收费立项的请示》》(黑教外函[2005]22号)收悉。为提高我省高校师资的硕士学位达标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哈尔滨师范大学与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合作培养英语教学、教育学硕士的批复》(学位办[2004]47号)、《关于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理工大学合作培养经济学、计算机科学硕士的批复》(学位办[2004]46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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