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文超 二○○五年八月五日
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其余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工矿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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