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9月11日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批进行救助试点。根据《通知》确定的总体目标并结合各地实际,在全省确定城市医疗救助第一批试点县(市、区)60个(名单附后),在2005年启动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各试点县(市、区)在9月30日前制定出台本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在10月底前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