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5〕27号
【发布日期】 2005-09-11
【实施日期】 2005-09-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5〕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  1陕西正处在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培育、激发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保持国民经济良好发展势头,优化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加快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努力实现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数量规模和质量效益的双跨越。按照“平等待遇,开放领域,引导产业,调整结构,创新服务”的基本思路,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抓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积极探索适应陕西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从整体上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推动陕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促进陕西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  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  3实行平等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行业外,其他领域和行业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尽快清理、修订或废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

  4坚持公平待遇。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需要前置许可的行业、项目外,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决定经营范围,自主选择经营方式。凡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性前置审批的项目,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公开管理程序,实行透明化、规范化管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构筑公平竞争的平台。

  非公有制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进出口经营权、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政府采购、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将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纳入我省人事人才管理和服务范围,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人事人才管理的新办法,使非公有制企业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人才同等待遇。

  对非公有资本投入国家和本省鼓励、扶持类产业以及环境保护项目的,在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及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上,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土地使用、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等方面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

  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收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