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党的十六大以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精神,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3)21号),有力地促进了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在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决摈弃一切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真正确立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真正落实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市场主体待遇。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社会地位。加强服务,改进监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高素质、健全管理,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伟大事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平等待遇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国内市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凡实行招投标的领域和项目,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领域和项目,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凡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性前置审批的项目,统一管理标准,公开管理程序,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资格认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在发展国家鼓励、扶持类产业和环境保护项目,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上,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在开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资金和外汇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出口退税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 (三)允许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电力、邮政、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矿产资源等行业和领域改革。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四)允许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可以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依法受让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产权或经营权。 (五)允许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六)鼓励投资办学。鼓励非公有资本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投资举办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