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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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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劳社[2005]47号
【发布日期】 2005-09-12
【实施日期】 2005-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6月14日发布,将于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 [2005]90 号)。根据《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通知精神,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认真学习《规定》,提高做好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工作的认识。 《规定》是《劳动法》的配套法规,是适应当前新形势对 1994 年发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修订。《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具有积极作用。 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正确实施《规定》是当前台、港、澳人员来江苏就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协调和配合,积极稳妥地进一步做好台、港、澳人员在我省的就业管理工作。

  二、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以及其他市场信息网络等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台、港、澳居民来内地就业政策、就业手续、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内容,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表,提出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到位。各地要在现有的管理基础上进一步规范 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行为,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只要台、港、澳人员具备《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就业证期限不得超过有效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期限、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和登记注册期限。

  四、进一步简化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手续。《规定》明确将办理就业证的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从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和在我省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人员,向所在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办证中需提供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由各地自行印制。签发证办理结束后按季上报省厅一份备案。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应当自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同时,在颁发该证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填写《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登记备案表》(附表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再需要办理延期和年检手续。

  五、严格办结时限。对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办理的,应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附表一)和有关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办的办理时限分别为 5 个工作日。对在我省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请办理就业证,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经办的,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经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办的办理时限分别为 3 个工作日和 2 个工作日。

  六、建立台港澳人员个人参保帐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自录用台、港、澳人员当月起,到所在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台、港、澳人员建立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工作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要加大入境就业管理硬件和软件投入,统一使用全省入境就业网上申报审批软件,实现全省联网管理。要继续认真做好各类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与加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结合起来。按《规定》的具体要求,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行为,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要在《规定》实施前,对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在当地就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宣传政策、执行政策。凡符合条件、尚未办理就业相关手续的,要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处理,保证《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

  各市贯彻落实《规定》和本通知的具体办法以及开展台、港、澳人员就业的检查情况,请于 10月15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  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登记备案表》

  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略)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表一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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