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名牌战略,提高咸宁市商标的知名度,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咸宁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咸宁市知名商标,是指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咸宁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咸宁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由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的推荐、保护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咸宁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 咸宁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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