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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出口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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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5]202号
【发布日期】 2005-09-12
【实施日期】 2005-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出口的若干意见
甬政办发[2005]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鼓励政策,建立健全我市软件出口协调管理机制,扩大软件出口业务,提高软件产业规模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和软件产品出口交易特点,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软件相关服务,包括:
  (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二)向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及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等技术时提供计算机软件;
  (三)与信息数据有关的交易和服务,包括数据开发、存储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每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外部设备,以及其它软件加工服务。
  二、凡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软件企业,均可向市外经贸局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由市外经贸局予以核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办理设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外经贸局窗口(宁波市老实巷70号5楼),联系电话:87185537。
  三、软件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签订后填写《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报市信息产业局登记初审后由市外经贸局核准,并登录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和核准办理分别设在市信息产业局软件与系统集成处(解放北路91号市政府北大院档案大楼11楼,联系电话:87183439)和市外经贸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处(灵桥路190号外经贸大厦5楼,联系电话:87310439)。
  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中应明确注明软件出口方式:“海关通关方式”或“网上传输方式”。
  四、“海关通关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有物质介质并采取通关方式出口的企业到海关办理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出示《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企业出口收汇后,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企业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初审意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等单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及其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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