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水产局,各县(市、区)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国放心农资下乡活动的开展,帮助农民群众选购农资产品,促进农资产销衔接,营造放心农资消费环境,省农业厅在广泛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向省农业厅农资打假办公室(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反馈。 河北省农业厅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放心农资下乡活动的开展,促进农资产销衔接,营造放心农资消费环境,帮助农民放心地选购农资产品和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放心农资企业是指:符合申报条件并经河北省农业厅批准的从事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渔)药、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生产、经营及服务的放心农资企业。 第三条 放心农资企业遵循“服务生产,方便群众,便于农资集散和物流配送”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和已被河北省农业厅批准的放心农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