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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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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5]47号
【发布日期】 2005-09-12
【实施日期】 2005-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 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四条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一)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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