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高政发[2005]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高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高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搞好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宏观调控,减少财政开支,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全市党政机关(含镇、街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等使用政府性资金、专用资金、国有资产投资、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等,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均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审计局是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机关,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自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开始至竣工结算时止)。市审计局设立建设项目审计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建设项目的日常审计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工程决算的审查和监督;(二)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审计监督;(三)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四)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审计结果的监督;(五)负责市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事项和其他单位委托审计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