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原煤散烧产生的大气污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原煤散烧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坚持调整燃料结构,改进燃烧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或型煤,控制和削减烟尘排放总量,保证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列入国家清洁能源目录的能源。 本办法所称型煤产品,是指以原煤为主要成份,内含一定添加剂,经机械加工制作成一定形状,达到规定标准,燃烧时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洁净燃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工作。 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