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05]66号
【发布日期】 2005-09-12
【实施日期】 2005-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原煤散烧产生的大气污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原煤散烧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坚持调整燃料结构,改进燃烧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或型煤,控制和削减烟尘排放总量,保证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列入国家清洁能源目录的能源。
  本办法所称型煤产品,是指以原煤为主要成份,内含一定添加剂,经机械加工制作成一定形状,达到规定标准,燃烧时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洁净燃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工作。
  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监督工作。
<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