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密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高政发[2005]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高密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高密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含流产)期间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经济补偿,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