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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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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5〕79号
【发布日期】 2005-09-12
【实施日期】 2005-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提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我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根据水利部制定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充分认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建国以来,我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修建了一百多万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对促进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普遍存在着责权不明,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不高,老化失修,效益衰减,资产闲置等问题,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近年来,我区一些地方开展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通过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明晰了工程设施所有权,调动了农民和社会各界投资办水利的积极性;修复改造了一批闲置甚至报废的水利设施,实现了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了管理,提高了水利设施的利用率和农田灌溉、城乡供水的保证率,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加速了水利产业化进程。实践证明,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符合党的十六大精神,符合我区现阶段农村的实际。搞好这项改革,对于加快水利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机制,增强农村水利发展活力,加快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实施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为出发点,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发展机制为目的,盘活农村水利资产,改善农村水环境,推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多层次、多渠道筹资兴建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通过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采用股份合作、租赁、承包、拍卖等多种方式,放开建设权,出让所有权或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盘活农村水利资产存量,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效益。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解决当前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主体不明晰,管理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资产闲置,效益衰减问题为目的,通过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鼓励广大农民和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加快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挖潜配套,力争用3—5年的时间,使目前受损、闲置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尽快得到恢复和使用,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2006年以前,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研究和总结改革经验;2009年全面完成全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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