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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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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5]273号
【发布日期】 2005-09-12
【实施日期】 2005-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27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切实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7日以国务院令(第421号)颁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施行后,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我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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