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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密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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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高政发[2005]39号
【发布日期】 2005-09-12
【实施日期】 2005-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密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高政发[2005]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高密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高密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纠正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局是行政执法的监督部门,负责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认定及责任追究工作;监察局是行政执法过错的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负责对有关行政执法过错的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人事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追究有执法过错公务员的相关责任;审计、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配合政府法制、监察、人事部门做好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并作为工作目标管理和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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