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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分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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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黄府办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09-12
【实施日期】 2005-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分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公安分局、区建委、区房地局和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拆迁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动拆迁基地的消防安全主要是指动拆迁基地内拆房施工堆放各种可燃材料的堆场、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空置房屋以及施工人员办公室、工场、宿舍、食堂等临时性建筑物;施工作业区内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尚未拆除的单位建筑和居民建筑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建设、动迁、拆房等相关单位贯彻执行,由区建委、公安分局、房地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监督实施。各房屋拆迁指挥部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动拆迁范围内建设、动迁、拆房等相关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区建委负责对建设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区房地局负责对动迁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动拆迁基地内居民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居民安全用电、用火和用气,特别要教育居民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用电。加强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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