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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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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马政〔2005〕42号
【发布日期】 2005-09-13
【实施日期】 2005-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马政〔2005〕4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2005年8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依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若干实施意见》,现就在全市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生活和生命安全为目的,通过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建立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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