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大庆市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05]6号
【发布日期】 2005-09-13
【实施日期】 2005-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庆市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列入经费预算以外的、类别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入或拨出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收益、以政府名义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等渠道筹集资金所实施的项目、各种政府基金。
  第四条 审计范围所涉及的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相关的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