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列入经费预算以外的、类别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入或拨出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收益、以政府名义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等渠道筹集资金所实施的项目、各种政府基金。 第四条 审计范围所涉及的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相关的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