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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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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桂办发〔2005〕49号
【发布日期】 2005-09-13
【实施日期】 2005-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桂办发〔2005〕49号)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区自1999年推行政务公开以来,县、乡政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地级市政务公开正在全面推行,自治区直属部门结合政务环境评议评价、行政效能建设,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是:有的地方和部门没有成立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督促检查不力;有的地方和部门政务公开制度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工作不够扎实;有的地方和部门政务公开的形式过于简单,更新不够及时。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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