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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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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5]140号
【发布日期】 2005-09-13
【实施日期】 2005-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转发给你们。为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继续推进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于现代化建设全局和国家长治久安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具体实践,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的重要部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并已进入了即将全面取消农业税和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攻坚阶段,改革已涉及到农村的各个领域,任务更为艰巨,更为复杂。因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改革政策,深刻领会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统一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切实组织实施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2005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全面深化、综合配套、巩固完善、探索创新、有所突破的要求,认真落实减免农业税和对农民实施粮食、良种、农机具补贴的各项政策;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和巩固农民减负成果工作;以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二、认真抓好“一减免、三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

  2005年要认真落实好88个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其余41个县农业税税率降至2%的政策。因执行上述政策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除少数财力条件较好的县(市、区)按实际减收数的80%给予补助外,其余县(市、区)按实际减收数给予100%的转移支付补助。今年自主决定减免农业税和中央、省按80%给予转移支付补助的州(市)、县(市、区),要安排必要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将转移支付补助落实到乡镇,不得把减收缺口留在乡镇。从2006年起,全省全面免征农业税,减少的农业税收入列入中央、省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测算补助基数。要继续做好对20个粮食主产县的粮食直补和50个县的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种粮农户;坚持农民受益的原则,切实做好中央和省级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加强“一减免、三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党的爱民惠民政策全面完整落实到农户。

  三、积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和借鉴试点成功经验,继续采取有力的工作措施,加快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各地要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发[2004]27号)的要求,加快工作步伐,确保在今年底前完成全省撤并减少乡镇15%的改革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做好统一思想和分类指导工作,在坚持有利于发展,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对符合撤并条件的乡镇,必须坚决予以撤并;撤并比例达到15%,若仍有条件撤并的乡镇,应进一步加大撤并力度。同时,结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对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适当的调整、撤并。

  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职能任务的变化,按照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基层政府的要求,积极探索改革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建立服务型、法治型政府。要加强乡镇编制管理,乡镇领导职数控制在8名以内,规模特别大、经济特别发达的乡镇可以增加1名政府副职,乡镇领导职数要用于乡镇党委正副书记、人大主席、正副乡镇长以及纪委书记、武装部长等,尽可能实行交叉任职或兼职。要按照经营性和公益性职能分开、强化服务“三农”功能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站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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