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5]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与合肥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合肥市能源、交通、汽车、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中小企业等社会发展瓶颈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三条 经合肥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市建设投资公司、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借款法人”)作为合肥市指定的贷款资金融资平台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