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4]3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近年来,各地、各相关部门积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市食品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但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方面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重,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研究,精心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二、明确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强化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强化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三是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四是要加大投入,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运转。 (二)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 农业部门(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和农业行业管理工作。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