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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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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襄樊政发[2005]32号
【发布日期】 2005-09-13
【实施日期】 2005-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襄樊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即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原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二)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督办落实;

  (三)逐年确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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