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 《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已经2005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3日起施行。 市长 郭有明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红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包括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长江、河渠、水库、城市调蓄水体等)边界控制线。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工作。 市建设、园林绿化、水利、环保、文化、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参与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规划管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红线规划管制 第五条 城市红线确定的依据: (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红线; (二)依据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支路及街巷红线。 第六条 城市红线的审批: (一)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业规划、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红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市支路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城市详细规划审批中一并确定。 第七条 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绿化、市政公用管(杆)线、交通管制设施、消防设施、环卫设施,限制建设城市雕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