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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攀办发[2005]45号
【发布日期】 2005-09-13
【实施日期】 2005-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攀办发[200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 省监察厅 四川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监督的意见 的通知》(川办函(2005)141号)精神,现将我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监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监督的有关责任
  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煤矿企业、产煤乡(镇)、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监督的有关职责。
  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和贯彻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预提和使用好安全费、维简费和风险抵押金,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充实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每月向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强化全员安全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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