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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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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鄂国税函[2005]252号
【发布日期】 2005-09-14
【实施日期】 2005-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办税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方便办税原则,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应搞好工作衔接与配合,确保税收业务流程顺畅、快捷、高效。

 

第二章 机构及窗口

 

  第五条 省直管市、林区及县市、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是直接面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本机关内应设置办税服务厅。

  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及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市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作为内设机构独立设置,省直管市、林区及未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市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与计划统计部门合并设置,对外称办税服务厅,并确定专人负责办税服务厅的管理。

  第六条 县市以下国税分局的办税服务窗口是本级税务机关所设办税服务厅业务的延伸,其业务处理由办税服务厅管理。

  第七条 根据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服务纳税人的要求,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和申报纳税三类窗口,同类窗口数量可根据当地纳税人多少和业务量大小合理确定。

  纳税人申报方式较多和纳税人较少的地区,办税服务厅可只设置综合服务(含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二类窗口或全职能综合服务一类窗口。

  第八条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验换税务登记、扣缴义务登记及停复业的申请受理、办理与证件发放;

  (二)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纳税申报、扣缴税款申报的受理、录入、进项发票认证、信息比对及税款收缴、完税凭证开具;

  (三)负责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审验、发售、缴销及税控设备的发行、信息变更维护、注销;

  (四)负责纳税人申请审批事项的受理、传递、文书发放以及备案资料的受理与传递;

  (五)负责对纳税人核定的税额、欠缴税款、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信用等级及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收费等事项在办税服务厅公示公告的发布与管理;

  (六)负责实施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违法违章行为的简易处罚及一般程序处罚的移送;

  (七)负责受理、解答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意见和涉税咨询,发放办税资料,开展税法宣传;

  (八)负责纳税人申请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的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

  (九)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配备

 

  第九条 按照科学、规范、便利工作的原则,办税服务厅可按前台窗口与后台处理和维护分别设立业务岗位。

  第十条 前台窗口人员可履行本类窗口所有岗位工作职责;同一类窗口可由多人承担;不同类窗口之间以及前台窗口与后台处理和维护之间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窗口可设置税务登记岗、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文书受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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