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实现涉税数据的有效利用,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省局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该管理办法实施后,生产企业的申报、审核、审批使用二期网络版管理软件。 2.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征退税机构的相互配合、征退信息的衔接,强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 3.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该管理办法的政策范围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4.本实施意见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的时间为准),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述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免、抵、退”税规定的具体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账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账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账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2个月后仍抵扣不完的,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税务机关的办理程序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逐月按出口销售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每月10日前)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的预免预抵申报手续,并附送当月对应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生产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须附送经退税部门审核签章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5)。上述两表由生产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结案手续时填报。 2、生产企业对出口货物应自报关出口后,尽快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并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申报后,不论有无退税,当月收齐的“一票两单”等免抵退税凭证应于每月15日前装订成册,并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见附件3),直接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电子预申报。通过出口退税电子预审核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打印《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注明所属月份,附送对应的“一票两单”等单证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 3、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仍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