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芜湖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8月25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沈卫国 二OO五年九月十四日 芜湖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JP〗〖BFQ〗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机关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的义务。 前款所称政府机关包括: (一)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务公开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凡与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有 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法申请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不适宜公开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务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相关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级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三)本级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