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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实施特许经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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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函〔2005〕131号
【发布日期】 2005-09-14
【实施日期】 2005-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实施特许经营的通知


  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要组织对我市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应数量的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为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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