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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安全生产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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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红政办发〔2005〕100号
【发布日期】 2005-09-14
【实施日期】 2005-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安全生产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持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红河县安全生产巡查实施细则》。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4623529)。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红河县安全生产巡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安全生产工作从集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巡查是指县巡查机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辖区内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县辖区内的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的安全状况,以巡回检查的形式依法进行不间断、全方位、综合性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巡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县乡安全生产巡查机构对本级政府负责,并按职责范围和属地原则做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巡查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与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巡查组织

 

  第六条 县设立安全生产巡查办公室在县安委办,负责对全县的巡查工作进行日常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由县安监局局长张红锋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巡查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巡查力量。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巡查实行县长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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