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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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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2005]146号
【发布日期】 2005-09-14
【实施日期】 2005-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04]第413号)和广东省关于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关系到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
  二、驻军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国家公务员(干部)或正式职工的,经部队批准随军并将户口迁入东莞的,分别由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实行行政计划安置并办理工作调动手续。随军前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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