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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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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5〕48号
【发布日期】 2005-09-14
【实施日期】 2005-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规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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