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实行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