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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与医疗秩序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卫医发[2005]289号
【发布日期】 2005-09-14
【实施日期】 2005-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与医疗秩序的通知
陕卫医发[2005]28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局,省管医疗机构:
  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与治安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患者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安全、可靠的就医环境,省卫生厅、公安厅、中医管理局近期发布了《通告》,为了贯彻落实《通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治安和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健全制度、落实责任,迅速应对、及时处理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和治安事件,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确保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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