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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05]90号
【发布日期】 2005-09-14
【实施日期】 2005-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通知》(财会(2005)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具备条件的学员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联系人:童量;联系电话:54679568×16046)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九月十四日
 
  附:
关于开展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通知
财会(2005)15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我国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我部在组织、指导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的同时,决定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定期组织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请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财政部成立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高级会计人才能力框架,组织协调开发培训教材,建立高级会计人才信息库,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指导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的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才培训的同时,负责培训对象的选拔推荐、考试考核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北京、上海、厦门三家国家会计学院负责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实施,具体负责培训课程开发、教学组织、结业考核、学员档案库建设、教务管理等。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实施方案》(附件1)规定的培训对象选拔条件、程序等要求,认真选拔、考核、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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