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供水水质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咸阳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城镇供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放心水。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进一步加强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建设部令132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全省城镇供水水质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设市城市和杨凌示范区的公共供水企业(包括向社会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 二、检查内容 1、供水企业的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以及自备水源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质量。 2、供水企业的水质检验机构、人员、设备、检测能力。 3、供水企业的水质检验做法,水质管理制度以及保障措施。 三、检查依据 1、源水: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2、出厂水、管网水: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查项目详见附件1 3、建设部第132号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四、组织实施 全省城镇(含县城)供水水质检查由省建设厅统一领导,各市(区)建委(公用局、城建局)和有关县(市)的相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委托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称省网)负责具体监测工作,检查时间自2005年9月20日至23日,各检查组检查的城市和具体时间详见附件2。 五、检查方式 1、检查组听取供水企业的有关净水工艺、水质检验、水质管理情况介绍(供水企业应提供书面材料),查阅相关资料。 2、检查组采集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样以及主要净水原材料样品各一个(带回本地检测),采集水样地点,必须具有代表性。(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2) 3、检查组在检查中对水质检验做法,水质管理制度以及保障措施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供水企业,对水质检测的有关问题由省厅统一汇总,分析后,另行通知。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陕西省城镇供水水质检查项目 饮用水源水质监测 1、地表水水源水质检查项目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