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司〔2005〕180号
【发布日期】 2005-09-14
【实施日期】 2005-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0年10月颁布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特别是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同志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努力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今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现就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要充分认识这次《条例》修改的重要意义,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各地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出发点,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要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在“十一五”期间,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规划。以“走在前列,干在实处”的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为打造“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